跨越高墙的公证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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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服刑或者在押人员,是身份特殊的人群,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但其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办理相关的公证事项,但法律规定涉及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那么有上述公证需求的当事人而又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又该如何办理公证呢,这成了他们的烦心事。 近日,桂山公证处接连收到两宗来自高墙内的公证申请,采取上门服务措施,为特殊人群提供人性化服务,彰显公证的社会价值。 案例一 家住开发区的一位姓黄的老人到我处称,其配偶死亡后,留有遗产,一家人正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但是其中一个儿子在四会监狱服刑,家人探访中该儿子表示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但无法亲自来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继承手续因此无法继续,一家人好着急,寻求公证处的帮助。前台接待公证员得知后,即时表示“既然黄某无法走出高墙,公证处可派人走进高墙为其办理公证,让老人家不用担心”。公证人员随后理清办证思路,详细询问了监狱的管理规定、服刑人员的作息时间和需要携带的证件材料等,做足准备工作。5月8日,桂山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前往四会监狱,黄老人的儿子意思表达清晰、态度明确,在充分了解其真实意思表示后及告知办理公证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后,为其办理了相应的公证手续。办完手续后,公证员还告知他,他的家人也一同前往监狱探视,只是受制了监狱的管理制度,家人无法直接会见他,黄某当场表示不能再辜负家人的期望及社会的关怀,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家庭社会。 案例二 随着中山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房产价格持续上涨,买卖双方当事人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越来越重视,买方希望房屋尽快过户到自己名下,卖方希望尽早收回卖房的款项。4月28日,桂山公证处碰到这样的情况。买卖双方已签订购房合同,房屋已顺利办理到买方名下,但卖方却迟迟没有收到按揭尾款。经了解,原来买方李某因涉嫌犯罪被某市公安刑事拘留,委托买方家属到公证处提交公证申请。公证员了解到该刑事案件与交易房产标的无关,同时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当事人希望公证处尽快帮忙化解房产转让难题,为其实现按期履约,以免造成违约赔偿。为最大程度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公证处立即安排公证员前往李某羁押场所,征得场所管理人员同意和陪同,为李某办理了相关委托公证。目前,买方李某家属已取得公证书,依照李某的授权,交易后续事宜也在有序进行中。 这些特殊公证事项的办理,有效地化解高墙内服刑或羁押人员的燃眉之急,减少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为促进社会安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据了解,今年以来桂山公证处已经办理同类上门公证服务15宗,为对残疾人、年老体弱、被羁押的人等特殊的申年请人,安排绿色通道,采取上门服务,助其零距离享受同等的公证服务。 上一页:指尖办公证,证据得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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