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继承股权难以经营,看公证处如何为其解难题?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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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何某一家拿着不久前办理的继承公证书来到公证处向工作人员诉说着办理继承公证后遇到的一系列难题。原来何某的父亲不久前去世,留下一企业的股权之遗产(占该企业50%股权),由于何某患有智力残疾,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所以当时办理股权继承时,何某作为继承人继承了上述股权。但是拿到公证书转移股权到何某名下后,何某的家人发现何某本人并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去经营该企业,导致该企业的运营又陷入僵局,于是何某一家以及何某的监护人(何某的妻子)来到公证处寻求解决的良方。 公证员耐心听完何某一家的诉说,为其分析法律关系,并主动联系工商等部门,建议其办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由何某的监护人代何某签名表示同意将股权作价转让给何某的母亲。公证员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及素养为其代书转让协议,合同规定何母必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给何某,由此既保证了何某的利益没有减损,同时也让该企业能顺利运营下去。 公证员灵活运用公证职能,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通过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维护经济流转秩序和各种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文中图片来源于百度图库) 下一页:中山市公证协会祝您新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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