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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侵权手段花样多 固定证据最重要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0-04-24
阅读量:3111
作者:中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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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     

 

     申请人拥有“旋转开关的夹线灯头”、“一种带有拉链开关的螺口灯头”、“夹线灯头”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等专利证书,发现D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上述专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中山市石岐公证处申请对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搜集固定证据后拟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证员审查了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受理了其公证申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某与公证员助理杨某两人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来到D市某工业区某厂区,全程监督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以中山市某灯饰厂采购员的身份购买了五种涉嫌侵权产品各100套,当场取得了《某公司送货单》二联,收据一张(盖“某电器有限公司”印章),“隆某公司”产品图册一本,“安某公司”产品图册一本,名片一张。中山市石岐公证处就上述购买行为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申请人便委托律师向侵权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在“铁证”面前当庭承认公证书保全的购买行为购买的是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原被告双方发表比对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专利处于合法有效期限内,依法应受到保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并赔偿原告(专利权人)经济损失(包含维权合理费用)。

 



    【案例意义】

     1与权利持有人自己的取证相比,公证的证据具有高度的证据性,在审判活动中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法》第36条也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自觉守法,切莫利欲熏心,成为窃食他人劳动果实的偷盗者

     做守法护法公民,尊重他人智力成果,从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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