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证 大作用——曾用名公证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0-05-13
阅读量:3936
收藏:
名字只是代号,却伴随着每个人的一生。近日,凤翔公证处遇到了一位当事人因为名字带来的烦恼而求助公证处。 案例 10多年前当事人王某在澳门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投保人是王某,被保险人是王某的儿子(简称王小某),受益人是王某本人。由于当时文化水平限制及粤语和普通话的发音不一样,王某当时签署人身保险合同时使用的是“王某刚”,而非他现在身份证上的姓名“王某江”。2019年王小某因车祸去世,王某伤心欲绝,伤心之余想起多年前在澳门购买的保险合同,开始向澳门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澳门的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的过程中,发现王某的身份证显示的姓名与当时合同签署时使用的姓名不一样,保险公司回复如果是错用曾用名签署的保险合同,需要有内地公证处出具的曾用名公证书,证明这个保险合同上签署的“王某刚”就是王某江本人,否则无法办理理赔。 当事人王某告知工作人员10多年前自己在公开场合一直使用的是“王某刚”,后来随着国家户籍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自身文化水平的提高,他用回自己的正式姓名“王某江”。了解具体的案情后,工作人员仔细询问当事人,其在公安户籍部门是否有使用曾用名的记录,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用来佐证当事人有曾用名的事实。次日当事人王某携带办理公证所需的身份证、户口本、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曾用名证明等相关资料来凤翔公证处申请办理曾用名公证,经过现场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确认无误后,加急为王某出具曾用名公证书,解决了王某的燃眉之急。 TIPS:曾用名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现登记姓名之前,曾经使用过的经法定程序登记或者有公共记录的姓名予以证明的活动。当你改名之后,如何证明曾经的你就是现在的你,曾用名公证不失为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法之一。 姓名是一个人的重要标志,如果改名要及时保存证据,规范使用法律认可的姓名从事民事活动和签署法律文件,避免日后增添麻烦。 图片来源:百度图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