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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债权文书自带强制执行力?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0-08-28
阅读量:2134
作者:中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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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微视频

第三期来啦!



上一期

讲解了利用公证手段

维护企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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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期

公证员将讲解如何利用公证手段


让债权文书自带强制执行力



NO.3

第三期讲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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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城公证处 潘玉霞



视频来了,点击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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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在线解说

这个年代,人们都说欠债的比债主还牛,借钱容易,还钱难。如何有效地保障债权人利益,降低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呢?

自2008年12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批复明确了有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可诉性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了长期以来公证界和司法界争论的一个实务和理论问题,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员提醒大家: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以保护债权

    虽然并非“万物皆可赋强”,但对于符合办理条件的债权人来说,赋强公证让他们直接越过了诉讼成本这道难关,简直就是一张护身符,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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