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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证明”,是冤?还是怨?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0-11-05
阅读量:2103
作者:中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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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则社会新闻引起热议:为继承已故父亲的一笔存款,广东惠州的陈先生陷入证明“我爸是我爸”的循环,在银行、公证处、派出所、居委会之间来回跑了七、八次,历时7个多月仍然没能拿到他父亲的存款。



01

当事人冤吗?

——喊冤前看清法律规定,洞悉生活百态


一个人去世后,他的财产会被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继承要明确三件事:去世的时间、哪些人是继承人,哪些财产属于遗产。陈先生遇到的问题,实际上是,除了他之外,他父亲还有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在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或其他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陈先生才能独自领取他父亲的存款遗产。


“我爸是我爸”就跟“我妈是我妈”一样,都是伪命题。从本案来讲,“我爸是我爸”的实质就是“我爸继承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个人生前如果没有遗嘱,他的遗产将以法定继承方式处理。法定继承人有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具有平等的继承权。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话,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


五个问题想问问各位有识之士,一个家庭如果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仍然健在,都享有继承权。如果其中一个子女,就拿着一个户口簿,声明是被继承人的儿子,去办理房产过户,去提取银行存款,其他继承人会有什么想法,会心甘情愿同意吗?有隐瞒还是没有隐瞒?有没有私自独吞存款嫌疑?银行仅仅凭一个户口簿就给当事人提取死者银行存款,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安全,是要还是不要?在证明材料不足的情况下,让多个合法继承人之一的人独自领走存款,金融风险谁来承担?


法律上排他性,体现在法定继承中就是,继承人只能依法定的顺序依次参加继承,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总是排斥后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是指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已经死亡,或者被继承人父母死亡,生前没有结婚、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等情况。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是要分别明确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当中,哪些人健在,哪些人已经死亡。其中健在的人,哪些人表示继承,哪些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已经死亡的,要确定是先于还是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因为法律上还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等法律问题。


      真实合法是公证的重要原则。为了证明上述情况,当事人通常要提供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其中,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由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或户籍底册获得。如果遗漏了继承人,当事人不能顺利继承财产,导致继承人之间纠纷和诉讼;公证处和银行都要承担过错责任。



02

掌控证明资源的单位该怨吗?

——抱怨前请把为民纾困解难放在心上


小小户口簿登记住户人员的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具体职称、职业等内容。在一般人眼里,户口簿是“神圣”的,户主会认为自己可以掌控家庭甚至家族的一切,户籍内的人会认为自己是家族的正统,可以排斥其他亲属。


真的“神圣”?真的“正统”?我们看看户籍登记上的内容,对照一下法律规定,看看到底具有何等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籍登记是以户为单位,对每个公民的身份、居住地和亲属等关系及变动情况依法实施的一种记载。通过户口登记,对公民实施身份记载后,仅仅是国家法律对公民身份的认定,掌握人口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统计人口数。可以说,户籍登记是公民身份信息、自然情况的一个汇总。


但是,这个汇总中又有很多“不确定”。通常父亲作为户主,儿子在户口簿上的“与户主关系”栏上会登记为“子”。


问题来了,根据《婚姻法》《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可以是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子女可以是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兄弟姐妹可以是同胞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可以说,一个“子”,内涵丰富,水很深。不同的关系,权利义务有所不同。公证书体现真实客观准确,不查清楚,搬字过纸,直接写“子”,对得起法律,对得起历史吗?


虽然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人口迁移、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和年代更迭,原来配偶、父母、子女在同一户籍可能已经不在同一户籍,户口簿也会更换。户口簿已经不能完整地体现一个人完整的家庭关系。


虽然不在同一户籍内,但是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没有改变,不同户籍的子女,依然具有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利。单凭户口簿很有可能遗漏合法继承人,查阅户籍底册成为了解同一户籍人员亲属关系的方法之一。


同样的道理,出生医学证明是证实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以及婴儿出生时的其他自然情况。由于历史原因,有的公民没有出生证;有的家庭当中的几个子女,部分有出生证,部分没有出生证。不能因为没有出生证就排除他们的合法权利。对于这种情况,通常也要查阅户籍底册或人事档案进一步查明情况。


大数据时代,偏偏被有的人玩成“大割据”。把自己形成的公共数据当作“私家珍藏”,怕承担责任,怕责任倒查。情愿数据烂在档案里,都要以“保护隐私”为由不许当事人自己去查阅。在这里提个建议,担心当事人泄露隐私,可不可以“承诺制”?当事人承诺不泄密,若泄密自担责。


开具证明的单位必须清楚知道,只要有凭有据如实写清楚证明内容或完整复印,是不会承担作假证的责任,无需过度恐慌,为民服务必须担当。


03

公证处冤?怨?

——正义凛然拿出法律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协助

近年来,假材料、假证件泛滥,给公证执业带来挑战。为了保证公证质量和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法律赋予公证机构核实权。


《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该规定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当事人有举证责任,但是有时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真假难辨,仅仅利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审核是否属实,需要公证机构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获取第一手资料,从而审核申请公证的事项及证明材料的真伪。


二是公证机构应当核实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按照办证规则需要核实,另一种是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有疑义。


三是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公证机构行使核实权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公证机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证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的方式进行核实。


请公证员核实的时候,把《公证法》带上,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带上,把其他相关规定带上。


如果有人问你,公证有什么用。请你告诉他,查清事实,预防纠纷,护法尊严,以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公证书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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