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可变更 公证解烦忧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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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老太太来到公证处,公证人员仔细查阅前案卷宗情况后,反复详细询问老人家的意愿情况,充分告知相关法律后果,了解到变更遗嘱确为老人家的真实意愿后,随即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为老人家重新订立了遗嘱,对之前所立的遗嘱进行变更。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预先对遗产作出分配,避免了法定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的分配发生争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撤回和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当事人订立、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的,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处也可为年老、患病、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并为有紧急情况的当事人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安排。 公证员提醒: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为了更好地保障立遗嘱人的权利,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尽管如此,公证员还是要提醒各位,因公证遗嘱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服务性的保障,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还是选择公证遗嘱的形式对财产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供稿:火炬公证处 图片来源于百度网 下一页:【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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