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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预防继承纠纷,遗嘱应注意特留份!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1-10-22
阅读量:933
作者:中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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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一位申请人拿着公证遗嘱

来到桂山公证处询问关于遗嘱继承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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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我爸爸生前已经写了遗嘱,确定了我是房屋的受益人,这样的话,我是不是直接继承就可以了呢?”

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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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个案子,我们还需下村核实清楚。”


原来公证员在向被继承人的子女宣读遗嘱内容和询问相关情况时得知,被继承人其中一个女儿患有精神疾病,需要长期用药,生活不能自理。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换句话说,如果遗嘱生效时,发现遗嘱中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遗嘱将部分无效。

公证员下村走访了解到,被继承人这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儿已经结婚生子,约七八年前患有精神疾病,一直由丈夫和儿子照顾。公证员约谈继承人的丈夫,确认了该继承人虽然缺乏劳动能力,但是有养老金、残疾人补助金、家人帮补等生活来源。

10月20日,公证员结合核查情况出具公证书确认遗嘱无需保留特留份,遗嘱全部有效,被继承人的遗产由遗嘱受益人继承。


     公证员提示:遗嘱继承并不是简单的按遗嘱执行,如果不严谨处理将会留下纠纷隐患点。因此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除了要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遗嘱是被继承人的最后一份遗嘱,还要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全面严谨的核查清楚,才会确认遗嘱的有效性,确认遗嘱受益人是遗产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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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桂山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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