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说法】遗嘱可以附义务吗?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1-12-17
阅读量:1267
作者:中山公证
收藏:
杨大娘的丈夫早年去世,膝下两个儿子,儿子都成家立业,近年也都盖起了新房,本该是幸福的一家。但是在出资建房的问题上,大儿子跟杨大娘与小儿子间产生了矛盾,大儿子开始对杨大娘不闻不问,后来甚至演变成打骂杨大娘,两兄弟的关系也随之恶化。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大儿子最终答应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给杨大娘。有见及此,杨大娘决定在生前把自己的财产分配好,避免日后兄弟间争吵。于是她来到公证处,想订立一份遗嘱,想在自己去世后将财产留给两兄弟平均分配,但前提是两兄弟都要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如果有一方未尽赡养义务,则遗产归另一方。公证员根据杨大娘的意愿,为其订立了一份附义务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4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嘱是遗嘱人自由处分其财产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自由表达其意愿。其可以在处分财产时不附加任何的义务,也可以在遗嘱中要求遗嘱受益人必须按照其指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表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接受遗产的同时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这种遗嘱即为附义务的遗嘱。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子女有能力有条件但未尽赡养义务的,在遗产分配时,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
石岐公证处 咨询电话 88335622 菊城公证处 咨询电话 22239393 火炬公证处 咨询电话 89923293 桂山公证处 咨询电话 85881900 凤翔公证处 咨询电话 22596311 香山公证处 咨询电话 899021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