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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双十一”来了,“定金”是什么?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5-10-17
阅读量:117
作者:中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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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快到了,一些网购平台采取“付定金+尾款”的形式开展促销活动,我想了解“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群众,您好!多数网络购物平台上的定金规则实际上与法律意义上的“违约定金”非常相似。“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是以下四点:

一是性质不同。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订金是生活交易中习惯性用语。

二是功能不同。定金是一种履约担保,交付定金时合同即成立,并且通过“定金罚则”对债的成立和债的履行提供担保。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交易失败时,收受订金的一方一般只需将订金全额返还给支付方,不存在双倍返还等惩罚性后果。

四是两者的数额限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对订金的金额,法律没有限制,由当事人自由商定。


网购的时候,是否所有商品都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

群众,您好!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特别提醒:在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消费者退换货时应保证商品完好,不影响商家进行再次销售。同时,作为买卖合同的双方,都应该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消费者也不应该随意滥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政策,要遵守商业道德。在购物时也要注意仔细阅读商品详情,避免引起后续的纠纷。


💡最后,再给大家一个小tips:

在进行网络购物下单或者商品到货“拆箱”时,都可以使用“中山智慧存证”小程序进行实时拍摄、录像,及时保全证据,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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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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