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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公证处为低保残疾人提供便民惠民服务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18-06-16
阅读量:5050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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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公证处为低保残疾人提供便民惠民服务



  近日,市民高先生来到凤翔公证处咨询继承权公证业务。高先生自称其父母均于早年去世,并遗留下一处房地产,现陈先生想将该房地产继承过户到自己名下。

  经询问得知,高先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父母死亡,且高先生是独生子,所以高先生是其父母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在进一步咨询的过程中,公证员发现高先生面部不时有抽搐的情况,询问得知其患有癫痫症。出于职业敏感,公证员询问高先生平时生活能否自理,是否有亲人照顾。高先生称自己患有残疾,没有劳动能力,同时他的妻子及儿子都是残疾人,无法照顾自己生活起居。公证员让高先生出示残疾证,经审查残疾证发现,高先生患有三级精神残疾。公证员继续询问高先生其监护人的情况,高先生称其监护人已去世。基于上述情况,公证员查看了高先生的户口簿并与高先生所在的村委会取得联系,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告知公证员高先生确实患有精神残疾,但其监护人至今仍健在,是该村的老队长。公证员立刻向村委会建议应尽快找到高先生的监护人前来公证处为高先生申请办理公证,并履行监护人的义务。

  当天下午,高先生的监护人叶先生来到我处提出代理高先生申请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并向公证员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公证员当场核实监护人身份并告知其继承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作为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的监护职责。听取了公证员对本继承权公证解释后,叶先生代表继承人高先生表示继承上述遗产。在办证过程中,公证员了解到高先生的收入水平属于低保户,其经济能力无法承担本公证所需费用,对此,公证员向高先生所在村委会核实有关情况后向本处负责人请示。经负责人同意后我处立刻为高先生启动法律援助程序,以减轻高先生的经济负担。


【公证普法】《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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