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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证案例|2亿股权交易的法律“安全阀”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6-04-30
阅读量:18
作者:中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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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市、服务民生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能作用,持续规范执业流程、精进服务标准、提升综合服务效能,市司法局、市公证协会梳理归集公证实务案例,开设专栏分期推送,以实务释法明理、传递法治精神、回应群众关切,以高质效公证法律服务赋能中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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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亿股权交易的法律“安全阀”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某上市公司的股东林某向火炬公证处提出对其与张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公证的申请。林某担任该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持有超过六千万股股份,出于企业战略调整需要,拟将其中一千万余股(对应转让价款近两亿元)转让给该公司股东张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林某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需经公证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双方已于2025年4月签订了协议,合同已明确转让份额、价格、付款方式及过户时间等核心条款。因合同双方分处两地,公证员分别到中山、东莞向双方确认上述协议的内容及协议上的签名、指印,对《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公证,助力此次重大股权交易合规高效完成。




【案件焦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审查《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与完整性。首先,公证员重点核查协议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特别是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合规性。经审查,林某作为董事长拟转让的股权份额、时限等均不违反减持限制,且已履行公告义务。

其次,需确认双方主体资格。公证员核实了转让方林某的股东身份及持股证明,并对受让方张某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审验,确保双方具备合法交易资格。

最后,公证员需分别在中山、东莞与林某、张某当面沟通,确认他们的签署行为均出于真实意愿,无欺诈、胁迫等情况,协议上的签名、指印为他们本人所为,并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验证身份,防范代签、冒签风险,确保协议上的签名真实有效。




【案例评析】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公证具有较强的行业特殊性。相较于普通公司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受法律规则约束较多,公证不仅需确认签名真实性,还需对协议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这是保障后续股权变更登记顺利办理的关键前提。

通过公证,可有效固定《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事实及双方意愿,降低后续因签名争议、主体资格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为股权变更登记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案例意义及建议】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日趋频繁,公证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风险防范作用。本次案例中,公证机构通过提供跨地域公证上门服务,既满足了监管机构的合规要求,又为交易双方节约了时间成本,具有重要的实践参考价值。

企业相关公证业务类型丰富,不仅能在企业合规经营、预防法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还具备无可替代的公信力优势,让企业在商业交往中更具可信度与权威性,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与法律风险。因此,建议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充分运用公证这一法律工具,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市司法局编辑部

来源:中山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公证处

一审:黄钰颖

二审:陈 娟

三审:陈玉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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